消息日前,维维股份(600300)股东宁波博泓疑似利用大宗交易过桥减持,受到上交所的关注。根据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显示,一名投资者陈浩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宁波博泓股份后违规减持,被上交所处以名下证券账户限制交易12个月的纪律处分。
经查明,2018年7月16日,投资者陈浩名下证券账户(账户号码:A75XXXXX65)通过大宗交易从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宁波博泓)处买入4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7月17日,陈浩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4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并再次通过大宗交易从宁波博泓处买入4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7月18日,陈浩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103.88万股维维股份股票。
上述大宗交易出让方宁波博泓于2017年12月协议受让11534万股维维股份股票,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9%,成为维维股份大股东。
宁波博泓先后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陈浩的800万股维维股份股票均为前次协议受让所取得,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
在此期间,除上述大宗交易买入股票外,陈浩名下证券账户均未持有以其他方式买入的维维股份股票。
因此,作为宁波博泓大宗交易减持维维股份的受让方,陈浩账户7月17、18日两次减持大宗交易受让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的规定。
在大宗交易前已明知受让股份为宁波博泓协议转让取得的情况下,陈浩账户于受让第二天(7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前日(7月16日)大宗交易受让的全部减持受限股份,数额巨大。此外,7月17日下午,上交所已明确告知陈浩账户交易属于违规行为。7月18日,陈浩账户再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前日(7月17日)大宗交易受让的减持受限股份。
上交所认为,陈浩账户违规减持主观故意明显,违规情节恶劣,属于严重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减持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最终,上交所决定对陈浩名下相关证券账户(账户号码:A75XXXXX65)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12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不得卖出维维股份股票,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