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证监会对万家文化前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再次做出顶格处罚,并决定对孔德永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查明,2015年,万家文化实控人孔德永开始与上海快屏谈判,筹划相关股权收购事宜。9月30日,孔德永发送给对方合作的《保密协议》与《合作框架协议》;10月28日万家集团与上海快屏签署了《保密协议》;12月31日万家集团与上海快屏及其股东签订《合作备忘录》,该交易成交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元,占万家文化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9.22亿元)的比重超过5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但在上述重大事件筹划至签订相关备忘录的过程中,万家文化从未披露过收购相关信息,直至2016年6月18日才在《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6-040)中披露了上述收购事项。
期间,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及2015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万家文化”两次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情况。2015年12月3日及12月29日,万家文化分别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万家集团《复函》,内容均为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上述两次股价异常波动后,万家文化不仅未及时披露正在进行的重大事件,反而两次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尤其是在2015年12月23日左右,负责尽职调查事宜的中介团队进驻上海快屏,“万家文化”于12月24日开始异常波动,12月29日披露公告后仅2天,万家集团即与收购对手方签订了《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其所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与正在进行重大事件的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情形。
证监会认为,万家文化未及时披露收购上海快屏股权的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次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万家集团《复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均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孔德永作为万家文化时任董事长,是此次收购事项的主导人,是万家文化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孔德永曾于2018年4月11日被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孔德永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