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办理:
1、申请:
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填写《制卡申请表》,人社机构在法规时限内完成社保卡制作。有效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不满16周岁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2、领卡:
申请人须携带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制卡的服务网点领卡,委托他人领卡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证件。
3、激活:
申请人领卡确认后,社保功能自动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本人持社保卡和证件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4、挂失:
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人社和金融机构实现一方挂失,双方共享。临时挂失只需在人社机构办理。可通过12333咨询服务电话、网站、自助服务机等渠道办理;正式挂失需本人在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为7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照其合作银行法规执行。
5、解挂:
解挂只需在银行网点办理。须本人携带卡和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临时挂失解挂可在其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的任意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解挂须在其挂失受理网点办理。如挂失后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能再办理解挂业务。
6、补换卡:
持卡人在办理正式挂失后需补卡,或因卡片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需换卡,须携带证件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填写《补换卡申请表》(换卡须回收旧卡),并在法规时限内携带证件和回执单到申请网点领取新卡。如原卡上的金融功能已启用,持卡人须携带新卡和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和金融账户转接手续。
7、销卡:
因死亡、出国定居、跨省转移等原因的参保人员应销卡。持卡人须先办结人社相关业务,再持相关业务凭据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填写《卡注销申请表》,办理卡社保功能注销业务。然后本人持社保卡、人社机构出具的《社保卡金融销户告知书》和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注销,并由银行回收旧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