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温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上限及下限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组织、人社核定的,按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调整工作,根据各地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口径核定的进度安排,可另行通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