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人社局网站消息,为保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法规,经北京市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267元的,调整到526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13.6元的,调整到421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160.2元的,调整到3160.2元。
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此次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