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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居家办公诉请双份工资
韦女士是广东某科技公司的网络设计师,月薪6000元,其中1000元为微信转账。2021年7月18日,韦女士开始休产假,根据相关生育方案,其可享受178天带薪产假(含奖励假80天)。休假90多天后,她被主管拉进公司工作群,按需求提供设计图纸,并在群中汇报工作。
其间,公司向韦女士支付部分产假工资,但未发放微信转账部分。2022年6月,因工资争议,韦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工资,未支持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诉求。韦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已发放产假工资,但这是韦女士因生育而本应享受的工资。韦女士以居家线上办公的形式,按要求提供设计图纸,应视为额外提供与在岗期间同性质的劳动,且公司已予接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再支付其居家办公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韦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合计7722.07元,奖励假期间居家办公工资1.6万元。
入职未满一年如何算产假工资?
2021年6月底,黄女士入职东莞某机械设备公司,于同年12月初申请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因公司迟迟未发产假工资,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29888.71元。
公司不服,认为应按照产假前7个月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即3340.57元,应支付产假工资共计23161.3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条,黄女士2021年6月、12月出勤天数均为8天,实发工资为非满勤工资,公司主张按6月至12月平均实发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黄女士产假工资应以其月平均应发工资4350元为标准计算。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