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本文为您介绍广州养老保险转移办理的相关信息。
办理条件
职工养老转出:
省内转出: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告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跨省转出:
(1)办理时属于已停保状态。
(2)符合转入地的相关转入法规。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原户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职工养老转入:
省内转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告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跨省转入: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备注:
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法规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法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