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参保登记
1.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5.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6.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7.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以监管场所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8.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员:分别由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等管理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上述人员参保时限,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进行集中统一参保登记,12月底实现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外省市主管单位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法规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9.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